详细分类
新版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》印发
2024年12月18日 16:14

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、中华全国总工会12月11日印发新的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》(国卫职健发〔202439号),2025年8月1日起实施。

新目录增加了两类职业病:[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][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],并对[职业性放射性疾病]进行了调整。

[职业性放射性疾病]调整分类:

1.原第三类第3种[白内障(含放射性白内障、三硝基甲苯白内障)],调整为[白内障(含三硝基甲苯白内障)],其中的[放射性白内障]单独调整至新第七类第11种。

2.原第五类第11种[铀及其化合物中毒],调整至新第七类第12种。

3.原第十类第2种[滑囊炎(限于井下工人)],调整至新增的第十类第2种。

新增分类

4.新增分类: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

其分类下新增职业病[职业性腕管综合征(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)]。

5.新增分类: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

其分类下新增职业病[职业性创伤后应激障碍(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、医疗卫生人员、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)]